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克法执字第255-1号
申请执行人郑亚贤。
申请人代理人赵文启。
被执行人李彬。
被执行人李武战。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09)克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郑亚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彬、李武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之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09)克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毕士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德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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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