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克法执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辛文。
被执行人滕大伟。
被执行人刘玉玲。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辛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滕大伟、刘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之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玉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毕士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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