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克法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赵成刚。
被执行人张雨柔。
被执行人张军。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成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雨柔、张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玉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德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克山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