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克法执字第278号
申请执行人裴欣筌。
被执行人王芳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2)克民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裴欣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芳逸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12)克民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玉龙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毕士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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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