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克法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柏翠。
被执行人蒋志龄。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克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柏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志龄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撤诉,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之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毕士奎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德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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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