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克法执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龙。
被执行人崔志坚。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立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诉,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之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毕士奎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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