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克法执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利。
被执行人陈永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克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明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撤诉,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之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12)克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玉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毕士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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