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克山法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刘丽娟,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克山县电业局职工。

被执行人李传伟,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克山县邮政局职工。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08)克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刘丽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银行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08)克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立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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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