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克法执字第112-1号
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忠和,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1)克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11)克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玉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