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克法执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冯建鑫,男,1985年5月5日出生,个体,住克山鹏程社区四小区。

被执行人赵清明,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克山县曙光乡光明委1组。

被执行人张荣江,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克山镇镇直。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冯建鑫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由银行协助扣款,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立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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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