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克法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李有为,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纪文,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西城镇联西村6组。

被执行人孟召文,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克山县西城镇联西村7组。

被执行人牟长发,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白红峰,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金庆明,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满族,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孟庆军,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赵国峰,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薛宝全,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赵国强,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杨林,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鲍焕文,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同上。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用被执行人李纪文等11人已抵押给银行的土地抵顶贷款,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立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于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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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