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克法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克山县西大街一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有为,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腾玉,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员。

被执行人于长春,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克山县养老院工人,住克山县金鼎社区八小区19组。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由银行协助扣款,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立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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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