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克法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于水连,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克山县沃华社区七小区18组。

被执行人夏国福,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向华乡勤俭村3组。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毕士奎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德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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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