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法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摈弃前嫌,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
克山县双河乡村民刘某到双河法庭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再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准确的误工等费用。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被告张某找原告刘某帮工为其卖粮食,由被告高某驾驶被告张某的无证无牌农用四轮车,在送粮食的途中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四轮车侧翻,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确诊原告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股骨粗隆骨折,进行的手术治疗已经花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78,453.88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处理,二被告因对医疗费用无力承担,切态度强硬,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而后,承办法官在了解被告张某和高某的具体情况后,一面耐心地为被告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一面细致地为原告讲述被告在事发后的心里状态,这样做不但消除了被告极度紧张的情绪,而且也争得了被告的充分信任与理解,因此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逐渐缓和,并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