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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精神类疾病的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17-03-10 09:57:34


    前不久,克山法院双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由于女方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婚姻案件。

    克山县双河乡村民由某到双河法庭起诉,要求与郝某离婚。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名男孩已成年。被告婚后出现不正常状态,后经检查确诊患有精神类疾病。被告患病后,原告对其病情进行长久治疗,但并无明显好转。患有精神类疾病的病人难于在双方间培养正常夫妻感情,对其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感情确已破裂。

    因被告患有精神类疾病无诉讼能力,其被告儿子自愿同意做被告监护人。诉讼中经法庭工作人员在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原告也征得了监护人的意见,与被告监护人对被告今后的生活达成了协议。使原、被告双方最后得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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