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6日,董凯(化名)向朋友张明(化名)借款八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张明见朋友有难,并且好友王东(化名)也愿意从中担保,便将八万元借给了董凯。
李梅(化名)是董凯的妻子,2016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务,由董凯一人负担,李梅不承担还款责任。
眼看着还钱的日子到了,张明便打算向董凯要回八万元钱及利息,但董凯今天没在家,明天再缓缓,后天家有事,就是拖着不还钱。眼看这八万元要打水漂,张明便将董凯、王东和李梅三人一同告上法庭。
董凯和王东对于债务及担保没有任何异议,但是李梅可不承认这八万元是与董凯的共同债务。李梅主张,八万元是董凯的个人债务,两人在离婚时已经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务归董凯一人承担,八万元债务与自己无关。
到底李梅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呢?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李梅主张与董凯离婚时约定债务由董凯负担,是双方的约定,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克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凯、李梅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原告张某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王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