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克山县法院审理了一件,因土地继承的纠纷。
克山县发展乡平安村的于某老伴去世多年,于某生有多名子女,“和尚”多了只能大家一起抬水吃,子女轮流照顾岳某。老人及几名子女约定老人在谁家老人的承包田就归谁种,2015年末老人于某去世,几名子女便开始争抢土地大战,打的不可开交。最后大儿子王某诉至法院,对于王某的起诉,法院对其进行了耐心的解答:承包田不是遗产,不能继承。同时在诉讼前对他们的纠纷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无济于事,几名子女各持己见,毫不让步。王某坚持起诉,克山县受理后查明,于某与老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为一个承包经营户,按相应的政策,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全部成员都去世后该经营户即不存在了。承包经营户主体消亡后其承包田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田不是遗产,不能继承。2016年4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按母亲生前与子女的约定继承土地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该纠纷并未解决、未平息。几名子女仍在争抢土地,并到法院纠缠不休。最后法院又多次进行了调解,总算勉强平息了承包田争抢大战。
该案是农村土地政策存在问题的反映,所谓的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变,前提应该是人还活着时,土地三十年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时间是1998年12月30日,至今已经18年未调整过土地,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出生的人至今未分给耕地。而死人的地还未收回,这是极不合理的事情。按土地政策承包经营户全部死亡的地,应该由村委会收回,但是现实中村委会不愿意得罪人、怕惹麻烦,该收回的却不收回。死人的地未收回就造成了子女争抢土地,同时也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