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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受伤、其他人应予补偿

  发布时间:2016-07-05 14:53:10


    案情:克山县西城镇的于某与宋某等五人合伙干装卸工作挣钱平分,2015年8月于某与宋某等五人承揽了给货车苫苫布的工作,报酬五十元钱。在苫苫布时于某不慎从车上掉下来跩伤。于某治疗花医疗费一万六钱余元,于某认为应该由大伙平均分担。宋某等人不同意。

    于某诉至法院,经鉴定于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法院认为,于某与宋某等五人合伙干活,于某是在合伙劳动中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受伤,其他合伙干活的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根据收益人收益及经济情况判决宋某等四人各给于某五千元经济补偿。判决后宋某等四人未上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裁判要旨:双方均无过错的,受伤人是为共同利益受伤,收益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的多少应考虑收益情况和收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补偿不是赔偿,不能按比例分担。

责任编辑:张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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