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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教养加拘役 又因盗窃判有期

  发布时间:2016-02-05 08:15:51


    金某, 1986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4年4月28日因伤害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克山县看守所。

    2015年4月16日上午,金某到克山县商业城买菜,从商业城出来时,在商业城外水果摊处,看见被害人刘某左侧衣服兜内有钱,于是趁刘某不注意,用左手偷偷将钱拿出,共扒窃人民币119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金某的现实表现,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寄语】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金某曾两次被劳动教养,一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张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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