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9年8月25日依法注册成立了克山县某农副产品收购部(以下简称收购部),经营范围是豆类及薯类收购。
收购部成立之后,主要收购大豆,然后再转销售,通过价格差价赚取利润。王某的父亲、母亲帮忙管理、记账。
2013年10月21日,王某因资金周转不开,给被害人侯某打电话谎称自己手里有粮要卖并可随时来拉粮,当日侯某给王某汇买粮款15万元。
第二天,侯某去拉粮时,发现王某根本没有给侯某准备粮,侯某要求王某返还15万元买粮款,王某拒绝退款,并说等以后有粮再说,侯某于2014年6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某在经营收购部的过程中,王某与其母亲笼账后发现收购部已外欠巨额债务,但王某仍以给农户欠条的方式继续收粮,并在将粮卖掉后,将所得卖粮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资金流转,从而达到对农户的卖粮款予以侵占的目的。
王某以此种方式合同诈骗 10 次,诈骗总金额1813 883 元。案发后,王某分多次将从侯某处骗得的15万元还给侯某。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寄语】王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粮食的情况下,让侯某给自己汇粮款,并做出承诺,侯某发现后要求返还粮款,王某拒绝返还;并且王某以各种理由骗取多名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应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