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拍照威胁 教育、社会,谁的错?
2015年1月,被告人马某、谢某、孔某、蔡某等四人来到被告人陈某(女)家(几人均未成年),马某说想和被害人迟某某(女,14岁,以下简称迟) 发生性关系,让陈某给迟打电话看迟在哪儿,陈某就打电话让迟出来玩,迟说自己在看家出不来。马某听到后就去了迟家,但没进屋,返回时在陈某家门口遇到谢某,二人又去了迟家,进屋时迟正与男友李某通电话,二人就上去抢迟的手机,谢某抢到后告诉李某想让他们走就拿500元,李某说没钱,这时蔡某、孔某、陈某也来到迟家,蔡某抢过手机和李某说没500元拿300元也行,要不就等着给迟买避孕药。此时迟跑到走廊,马某和谢某把迟拽到屋里,马某威胁迟说要整车把迟整走,如果不听就砸迟家玻璃,没人时候还上迟家来,并让迟把第一次给他,同时让孔某和陈某去看门。蔡某和谢某帮马某把迟拽屋里摁炕上,谢某把着迟的胳膊,蔡某按着迟的腿,又帮马某把迟的外裤和内裤一起脱下来,把迟拽到炕沿位置,马某解开自己的腰带,把裤子脱下来,因为迟总挣扎,马某强奸未遂。这期间蔡某拿着马某的手机给迟的私处拍了多张照片。迟穿上外裤后,蔡某在迟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架在迟脖子上,给迟看手机里的裸照威胁迟说今天的事跟任何人都不能说,否则就把迟光身子的照片传遍整个乡里。后来在走廊里看门的孔某和陈某进来说迟家回来人了。迟的爷爷进屋后见迟哭了,就问怎么回事,马某解释说是陈某跟迟打仗了来给她道歉,后五名被告人离开。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蔡某、谢某、孔某、陈某帮助马某实施强奸行为,应当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依照刑法分别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孔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在强奸未遂后,拿手机拍裸照并用菜刀相威胁,这是多么令人发指的行为。但这又不能仅仅看做几个孩子的错,据了解,被告人马某几人在案发后依旧在外面玩,直到警察将他们抓获,才知道自己犯了罪。并且几人拍照威胁的行为,也与当今社会和网络上充斥的暴力因素有关。针对这起案件的悲剧,面对未成年人性教育以及心理教育的缺失,以及社会和网络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的影响,无论是教育、社会都应广泛的关注和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