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裁判文书 党团建设 庭审直播 法治中国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三亮”活动 亮党旗 亮党徽 亮身份

 

执行程序的开始

发布时间:2015-10-30 14:06:04


    执行程序的开始包括: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委托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始的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移送执行的案件包括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移送执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辖区以外的案件时,委托当地有关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