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收据上法院 不怕卖豆不给钱
2012年10月20日,原告王某将自家黄豆卖给被告韩某,王某本着韩某的信任,没有进行现金交易,而是接受了韩某出具的收据一张。收据中载明了大豆26833斤,价格随行就市,交货人方某,欠款人韩某。在这之后,王某多次问韩某索要,韩某均以现在无钱为由,不予付款。最后,原告王某无奈将被告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大豆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庭审中,被告韩某同意大豆按每市斤2.30元予以结算,但不同意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按双方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应及时给原告结算豆款。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该大豆按每市斤2.30元结算,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双方当时并没有约定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豆款人民币61,715.90元(26833市斤×2.30元/市斤);并自2015年6月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诚实守信是商品买卖中最基本的要求,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可能在短期内能取得一些经济利益,但对于自身长期经营来讲一定是不利的。希望本案的被告能以此案为教训,在今后的商品买卖中,诚信为本,不再拖欠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