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县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限警示催告等四项制度的规定
为了提高案件审执效率,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经过院党组研究,决定实行案件审限警示催告制、临界审限催办限期办结制、预超审限审批制和超审限案件处罚制等制度,“四制”的出台,在本院已试行一年余,彻底堵住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并形成机制,呈现出良性循环,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结案率和调撤率普遍提高审判人员办案节奏普遍加快,极大的方便了案件当事人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实现了零错案、零超审限和零上访的“三零”目标。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案件管理水平,院党组决定,重申“四制”的具体规定,望全院干警认真遵照执行。
一、案件审限警示催告制
案件审限警示催告制,该项制度由院立案庭负责,即将全院审判人员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进行排序,对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不论是按简易还是普通程序审理的,均在审限届满前30天进行通报,在我院审判办公楼大厅内,由LED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出,这样可以提高办案人员的注意,将所警示的案件尽快审结,防止和杜绝案件的拖延及超审限案件的发生。
二、临界审限催办限期办结制
临界审限催办限期办结制,该项制度由院立案庭负责,即对于已经进行催告的案件,如果办案人还未审结,在该案件临界审限前10天院长将签发《督办令》,由院立案庭和督查室对该案进行督办,同时,将督办结果迅速反馈给院领导,使办案人提高办案进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预超审限审批制
预超审限审批制,即每名审判人员所承办的案件,不论是按简易还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遇有特殊情况,须延长审限,必须经院长签批,方可延长审限,否则,将按我院《错案追究责任办法》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超审限案件处罚制
超审限案件处罚制,即案件承办人所承办的案件,不论是按简易还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有超审限现象的发生,我院将由院纪检部门按《错案追究责任办法》对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取消其案件承办人的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其年度目标管理奖金,并按我院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我院通过严格执行案件审限警示催告制、临界审限催办限期办结制、预超审限审批制和超审限案件处罚制等四项制度,使案件质量、案件管理水平和案件审理期限得到有效的提高,继续保持“三零”目标的实现,杜绝案件当事人上访缠诉现象,为将最高院肖扬院长提出的“公正与效率”的两大主题落到实处而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