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容留罪不小 监狱集体来报到
被告人刘某为有时能不花钱吸食点冰毒,为被告人王某帮忙从杜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邵某处联系购买冰毒。2014年5、6月份至2014年12月中旬,其共计8次将买到的9袋(每袋7、8 分)冰毒以每袋500元或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与此同时,被告人王某将从刘某和黑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手中以每袋500元或600元买到的13袋冰毒(每袋7、8分),以每袋1 000元的价格7次卖给黄某7袋、3次卖给赵某6袋。王某每袋从中获利400元至500元不等。并且,王某多次用买来的冰毒请刘某吸食。被告人邵某因多次吸食冰毒无钱给贩卖冰毒的庞某(另案处理),遂与庞某约定帮忙卖冰毒从中提成抵债。2014年10月左右,刘某让其给联系2袋冰毒,邵某遂在庞某手中以每袋500元的价格买了2袋(每袋7、8分),以每袋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
综上,被告人刘某共贩卖冰毒8次9袋,约6.3克;被告人王某共贩卖冰毒9次13袋,约9.1克;被告人邵某共贩卖冰毒1次2袋,约1.4克。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分别在2014年9月和12月先后两次容留他人吸毒,且该2起犯罪是在公安机关不掌握案情的情况下王某主动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有时能不花钱吸食点冰毒,多次为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代购冰毒,属于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代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多次贩卖冰毒,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9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其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多次非法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多次贩卖冰毒,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在被公安机关讯问的时候,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其容留他人吸毒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非法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邵某贩卖冰毒1.4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三名被告人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与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事实相矛盾,不予采纳,其余辩解意见与案件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三、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12)北刑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邵某的缓刑。被告人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2012年2月23日被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被告人刘某、王某、邵某多次贩卖毒品,视国家法律于无物,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被告人王某除贩卖毒品外,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邵某在缓刑期内,不思悔改又犯新罪,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克山县人民法院也在此提醒大家,珍爱生活,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