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与被告在园子玩,原告站在园子墙外的水泥管子上,被告手拿笊篱在园子里(墙内侧),原告左眼被墙头上的杖子扎到,造成原告眼角膜穿透伤;原告发生人身损害时其脚下的桥管子直径有40厘米左右,被告拿的笊篱有40厘米长;原告发生人身损害时的墙头情况是:外侧从墙头底到墙头顶有96厘米高,内侧墙头底到墙头顶有120厘米高,墙头上的杖子是50厘米,当时的杖子直径约1厘米;原告发生人身损害时身高:原告法定代理人自认为:100厘米多一点,110厘米左右(被告法定代理人认可);原告发生人身损害时,被告的身高:被告法定代理人认为在85厘米至92厘米之间,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在90厘米至100厘米之间,尚存争议。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并不能排除原告自己不小心扎伤的可能,不能适用公平分担损失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就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或证人予以证明;2、原告与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对原告受伤原因的表述截然相反;3、根据原告受到伤害时墙头和墙头上的杖子高度及当时原、被告的身高并不能直接或间接证实原告诉讼请求;4、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分担损失原则的条件是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此案并不能排除原告自己不小心扎伤的可能,不能适用公平分担损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