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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啜雪峰诉被告周志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09-10 10:30:45


    原告啜雪峰诉称,2014年7月1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出租车出租协议,约定被告将一台长安铃木出租车,车牌照号黑BKC276出租给原告,租期一年,原告一次性交纳租金1.2万元。在合同履行至2015年2月10日,被告无故将车开走。后来经原告了解被告将该车卖给他人,被告无故中止合同应认定为违约,依法应返还剩余租金5,3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该案系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车合同并一次性交纳了全年租金,在合同期间被告将车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剩余期间租金并赔偿剩余期间的营业损失。被告同意返还剩余期间租金,但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不同意赔偿损失。该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判决书字号: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啜雪峰,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52号,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金鼎社区。身份证号:230229198003306017。

    被告周志财,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农民,住克东县金城乡维忠村4组,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晟豪小区对门,克山县天羽驾驶员服务中心。身份证号:230230197905220918。

    原告啜雪峰诉被告周志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啜雪峰、被告周志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周志财辩称,剩余期间的租金5,300.00元我同意给,但损失赔偿我不同意,按合同走,我认可违约,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出租车出租协议,被告将一台长安铃木出租车,车牌照号黑BKC276出租给原告,租期一年至2015年7月18日,原告一次性交纳租金12,000.00元。2015年2月10日,被告将车卖给他人,因原告与被告就损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共同遵守,虽被告周志财辩称合同中没有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但在被告不否认违约这一事实的基础上,被告违约势必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返还剩余期间租金,并按交通运输业的收入标准主张剩余期间的收入损失,因赔偿损失与返还租金同时计算无法律依据且有失公允,故本院对按原告的计算标准计算损失数额16,600.00元予以支持(38,346.00元÷365天×158天),对其它诉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支持。

    证据一、出租车出租协议一份。证明我租被告车了。

    【审判】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志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6,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被告负担215.00元,原告负担160.00元。

    【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是在双方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违约是否应赔偿?目前合同自治原则在大部分人中已形成了共识,双方在意思自治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应该共同遵守,本案中被告的理由是合同中没有违约金的约定,因此不应该支付。那么需要我们明确一下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违约金不只是弥补损失,还具有惩罚性质,它的设立是为了督促双方当事人按合同办事,遵守契约精神,而不是随意反悔。基于此意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尽管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条款,违约的一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

    与此同时合同法中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对于守约方法律给予了保护,但对于违约方其损失赔偿也有最高额限制。签订合同中是大家生活中经常碰到的事儿,一些不大的事情大多通过口头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均无法说清,因此白纸黑字是我们更应该采取的方式,同时在合同中要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否则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王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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