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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商事审判格局 培养专业化法官的建议

--以克山法院民事审判数据为范例

  发布时间:2016-01-10 15:15:10


    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之中的重中之重。我院民商事审判人员计15人,其中审判员9人(庭长7人,副庭长1人,庭员1人),助审员6人(副庭长2人,庭员4人)。以2012-2014年为依据,我院的收案情况如下表:

    2012年至2014年克山法院收案类型统计及预估年收案占比统计

    年

    限

    类

    型 2012年收

    案1040件 2013年收案1022件 2014年收

    案979 2012-2014三年平均收案1014件 预估年收案1500件

    件数 占比 件

    数 占比 件

    数 占比 件

    数 占比 占比

    件数

    离婚 530 50.96% 580 56.75% 387 39.53% 499 49.21% 738

    借款合同 251 24.13% 181 17.71% 234 23.9% 222 21.89% 328

    买卖合同 62 5.96% 50 4.89% 76 7.76% 63 6.21% 93

    人身损害 36 3.46% 36 3.52% 34 3.47% 36 3.55% 53

    道交人损 21 2.02% 17 1.66% 27 2.76% 22 2.17% 22

    合计 900 86.53% 864 84.45% 758 77.43% 842 83%

    其它各类 140 13.47% 158 15.55% 221 22.57% 172 17%

    按前三年平均收案数1014件为依据,我院民商事审判法官人均年收案67.6件。我们说案多人少,但按照人均受案数来看,人均办案压力并不大,即便把收案指标预估到前所未有的1500件,我们15名民商事审判法官,年均收案是100件,并不是很多,但为什么我们会在人均年收案67.6件的情况下觉得案多人少,审判压力大,经过调研发现,我院当下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一、法官法律知识库容相对较低,业务水平不过硬,案件质量相对不高。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我们审理民商事案件的难度逐年加大,愈来愈多的案件类型要求我们民商事法官要高精尖的掌握现行的民商事所有法律法规,即便是我们基层院案件标的小,但标的小不一定矛盾小,随着新型案件的逐渐增多,对我们业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的现状是每一法官都要审理多类型案件,而民商事法律法规又有推陈出新频率较高的特点,在繁重的审判任务和严峻的信访压力下,民事法官有些应接不暇,没有时间和精力学习。此形势下,个别民商法官出现仅就受理案件学习相关几条法律的现象,只学皮毛不求精深,现学现卖,体现出对案件进行高层次探讨能力的不足,案件的质量在某种程度上期待当事人和上级法院的“不挑剔儿”来得以保证。

    二、工作量分配不合理,资深审判资源浪费,不利庭长履职。经统计发现,我院法官办案数量不均,苦乐不均现象严重,而且对资深审判资源的利用极不合理。如下表:

    2015年1-8月份民商事法官收案情况

    庭室新收案件数 庭长收案占比 副庭长收案占比 庭员收案占比

    民一庭 46 8 17.39% 38 82.60%

    民二庭 118 60 50.84% 58 49.15%

    便民法庭 90 46 62.22% 44 48.88%

    北联法庭 93 69 74.19% 24 25.80%

    西城法庭 131 99 75.57% 32 24.24%

    双河法庭 106 106

    民三庭 310 120 38.7% 82 26.45% 108 58.06%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资深审判员大部分已任庭长职务,个别庭长受案数已远远超出庭员,而且庭长所审理的案件类型难易都有。这样分案,做为庭长真实想法可能是想起表率作用,把工作量尽量压在自己肩上,少放到下面。但我们的庭长是一岗双责,不论案件疑难程度逐案分配,让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大量审理审理离婚、抚养权变更及仅需公告期满便能审结等争议小事实清楚的案件,一是没做到把资深审判员这些好钢用在刀刃上,让资深审判资源科学有效利用,二是要求庭长在完成较重的审判任务的情况下履行好一岗双责,做好审判管理和庭内案件监督,庭长会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这样分配工作量不仅对庭长不公平,也让青年法官也缺少锻炼机会,既不利于青年法官成长也不利于我院整体工作的和谐开展。

    三、简普混合分案,有碍审判质效受良性有序完成。中院制定的审判质效考核指标中有正副庭长主审普通程序案件率、简易程序当庭宣判率、结案率等办案指标,因为我们分案时没有对简易普通进行划分,也没有对案件类型进行划分,所以我们每名法官的手中都是什么类型案件都有,而且是简易和普通程序都有,这样直接导致我们没有办法对审判质效相关指标由谁完成,怎样完成先行计划,只能是在每月中或月下旬看质效指标都完成什么样了后再找不足,之后再由庭长、主管院长将任务落实到人头,有时因为落实时间滞后,想临时把相关指标调整到位很困难,而且不把指标先行落实到人,各法官互相有推靠等想法,工作极其被动。甚至因为之前没有规划, 报表时为了完成考核指标,有时还要做所谓的技术调整,比如:正副庭长主审普通程序案件率,因为正副庭长手中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报表时往往会因为比例不够,所以人为的把手中本可以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转成普通程序来达到数值标准,虽然普通审结率完成了,但延长了办案周期,影响了结案率;比如为了完成当庭裁判率,甚至想到将调解案件技术操作成判决的笨方法,既浪费审判资源,也延长了办案周期。

    四、庭室框架致审判责任制不能良性开展。审判责任制要求我们还权合议庭,除上审委会的案件,法律文书一律由庭长复核后由主审人或合议庭签发。但我院因为人员不足问题,一个庭室内审判力量不够组成一个合议庭,目前庭员案件量少,扣除庭长参加合议庭的案件外,庭长的复核职能几乎没空间启动。而庭长是审判主力,按现行的分案办法、审判任务量的分配和复核模式,只要是庭长主审的案件,不论难易都要由主管院长复核,这同审判责任制实施前的监督模式基本没有区别,导致审判责任制没落到实处。另外因为主管领导仍在大量复核,影响了办案法官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的提高,有个别法官存在“责任我们承担了,但案件我们肯定没说了算的”的不满情绪。

    五、案件分拨不统筹,审判经费浪费,审判人力浪费。每名民事法官都会分到不同类型的案件,站在我院全局的高度,不利于节省资源。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为事故出现后伤者大都会在起诉后提起保全车辆的保全申请,而我们查封车辆需到齐齐哈尔,解封还需要再去,每起案件如果不经计算但诉讼保全一个环节基本需要往返齐齐哈尔2次,我们13名民事法官,均有机率受理该类型案件,假定同一时间我院受理2起,法庭一起,县院一起,互相之间也不知道谁手中有这类型案件,而2起案件都要求保全车辆,那么2个办案组4个人就要为这2起案件的查封解封到车管所4个往返,因为而且交警部门要求必须是裁定书上的承办人拿工作证办理,此种情况下,如果13个人每人分一起,我们需要26次的往返,至少出动26人次的人员去办理查封、解封事宜,且保险公司、交警队、鉴定部门是该类型案件基本都要涉及的部门,不同的法官办理同一类型案件,致重复花销、重复出行情况严重,造成审判经费和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而这只是众多民事案件中一类案件的资源浪费情况。

    综上,为提高办案质量,缩短办案周期、确保审判任务和审判质效在相对案多人少的状态下有效完成,建议党组就我院的分案制度进行调整,整合民商事审判资源,改变现行按地域以庭室为分案对象的做法,设类型合议庭,培养专业型法官,案件质量由类型合议庭进行把关,建议做法:

    一、以案件类型为侧重设专项案件合议庭。按照统计数据,我院民商事案件类型3年来有5类案件收案较为稳定,按数量多少依次是 离婚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以按照受案数量的和案件类型,将克山镇内的民商事案件拟成立婚姻家庭合议庭(拟用2人,1庭长1法官,),负责审理离婚、继承、抚养、抚育等婚姻家庭案件;借款纠纷合议庭(拟用3人,1庭长2法官),负责审理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商事纠纷案件;买卖纠纷合议庭(1庭长1法官),负责审理合同及权属类纠纷案件、损害赔偿纠纷合议庭(1庭长1法官),负责审理人身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损害、财产损害等侵权案件。

    二、将速裁模式与专业化审理有机结合,分案到专人。成立速裁组,但不需单独就速裁模式配备人员,各类型案件合议庭中的简易程序法官即是速裁办案组的组成人员。成员即为各类型合议庭人员中的简易程序法官。立案后,区分案件类型后即转为该类型合议庭的简易程序法官审理,该人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结该案。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不了的,报该类型庭长阅审(阅审时间为第一次开庭后,不能拖延),类型庭长阅审后指导下步审理意见,如经阅审认为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可转为普通程序,但案件转普通程序后即由庭长担任主审人。案件系因鉴定,公告,找不到人中止的,原则上不转程序(庭长主要是审理疑难案件)。对于非类型案件,立案庭可以根据速裁组人员的受案情况及类型庭长收案情况,以均衡收案为标准结合地域管辖,向速裁组人员分拨。

    三、加强简易程序的适用,有效促进审判质效的完成和审判责任制的落实。案件送达难,是民商事审判的一大难题。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送达方式,千差万别。适用简易程序,举证时间短、送达方式多样,裁判文书样式相对简单,严格控制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数量,有利于提高结案率。另外简易程序确定专人办理,等于当庭裁判率的指标只能由这些法官完成,正副庭长主审普通程序的指标也自然完成,责任分明无需计划。就审判责任制的落实,加强简易程序的适用加高转普程序的门槛后,因作风拖拉所致的案件转普通程序情况定会有所缓解,对于简易程序案件,依规由主审人自行签发,审判责任制得到落实。

    四、各有精钻、业务能力组合提升,保质保量完成审判任务。

    让法官学精学透所有法律法规很难,但如果有侧重的固定法官在一个领域内研究审判业务,那么就要就要专业很多,案件质量也会得以保证,因为同案同审,不仅是对审判人员的整合,也是对法律资源的一种整合,固定法官审理同类案件,法官会对此类案件法律法规的学习有所侧重,长期的实践和理论的钻研,会形成审判经验,利于在审理案件时快准抓焦点,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能抓住关键,相对减少办案难度,缩短办案周期,且同案同审可以简化司法辅助的时间和人力,比如制作制式调查笔录、开庭笔录,法律文书模板等,有效缩短审限,也有利于缓解同案不同判现象。另外,培养出专业法官以后,虽说该法官可能受专业限制业务不全面,但各有精钻,我院的类型法官组合在一起,民商事审判力量会整体得到加强。

    五、打破庭室框架兼顾便民利民,按案件类型复核把握案件质量。

    审判责任制施行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其中复核的主要目的是监督案件质量。我院有三个法庭,法庭有自己的工作特点,与县院庭室不同的是法庭要更多的考虑便民利民,我们不能要求乡镇的当事人打个离婚官司到法院来由类型合议庭审理,那样不方便群众,所以法庭还要受理辖区内的全类型案件,但在涉及到类型需要组成合议庭时,主审人要找类型案件合议庭的专业法官陪审,之后该案件由类型合议庭的庭长复核。这样机动的以案件类型确定合议庭成员和复核人,既可以摆脱法庭人员少的困扰,也可以顺应我院类型案件专业合议庭审理的整体设计,还能相应的提高案件质量。

    六、整合案件类型,减少讼成本支出。将同类型案件确定专人审理,诉讼中对于该类型案件必到的部门尽量减少出行次数,合并送达、查封、解封,节省人力物力的支出,降低诉讼成本。

    以上是笔者对民商事审判管理的一些粗浅想法,希望能对司法体制改革审判格局的调整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王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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