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犯新罪 撤缓重判没商量
被告人吴某,黑龙江省克山县发展乡全发村农民。2013年8月8日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2014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黑龙江省克山县人,居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市。1999年因私藏枪支、盗窃被克山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7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时任克山县发展乡某村副村长,被告人胡某串联吴某将二人无权处理的克山县发展乡全发村里东起巨胜村西至革命村两侧树带(以下简称树带)卖掉,二人好从中获利,吴某表示同意。5月26日,吴某伪造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使用作废的克山县发展乡全胜村民委员会公章,与胡某将村里的树带以140 0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后来又改为任某),在全发村村委会签订了协议,并承诺给办理林权证,上述卖树款被二人个人使用。2009年10月6日,孙某将该树带以220 000元卖给绥化的被害人贺某(男,53岁),贺某买到树带后,多次向孙某索要该树带的林权证,孙某让贺某找吴某。2014年3月27日贺某为此事又来到克山县发展乡全胜村时,发现受骗遂报案。案发后,任某、孙某将二人获得的80 000元通过公安机关返还给贺某。经鉴定:(1)克山县发展乡全胜村公路较小一侧林带2007年的平均单株蓄积为0.2682m3,总蓄积为0.2682×3380株=906.58 m3。(2)克山县发展乡全胜村公路较大一侧林带2007年平均单株蓄积为0.3086 m3,总蓄积为0.3086×4000株=1234.4 m3。(供参考:2007年小黑杨价值500元/ m3左右)综上,被告人吴某、胡某合同诈骗数额为140 000元。
另外,2014年4月25日上午,在辽宁省营口市居住的张某(另案处理)与女友席某在辽宁省盖州市九垄地镇卫生院东侧的被害人郭某(女,50岁,席某的舅妈)的海货摊上要买飞蟹,席某将男友张某介绍给郭某时,郭某骂了席某,并撵二人走。无故被骂的张某很生气,下午,张某找到被告人胡某,让胡某开车拉其去教训女友的舅妈郭某,并说不用胡某管。16时许,胡某开一辆捷达车拉着张某、任某和另外一个人到达郭某的海货摊前,张某下车后手拿铁棍打在郭某的头上二下,郭某倒地,张某捡掉在地上的铁棍要上车,被郭某的丈夫王某拽住车门,这时胡某的朋友任某手拿一红色的包从车上下来砸在王某头上,王某松开拽住车门的手,张某和任某上车走了。张某在车上告诉胡某逃跑的路线,最后到达杨运镇后,张某下车雇了一台面包车与胡某分手,走前告诉胡某别给他手机打电话,这个号不用了。经法医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吴某、胡某诈骗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吴某、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制作假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使用作废公章签订合同,胡某联系树带的买家,二人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胡某明知张某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吴某及其辩护人所辩解的其诈骗金额应为4万元的意见,因吴某与胡某共同完成合同诈骗行为,且吴某明知树带当时市场价格为20万元左右,而不是4万元,胡某一定会从买家手中获得巨大利润,吴某与胡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吴某与胡某的诈骗金额均为14万元,故对吴某及其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不予采纳。吴某辩护人关于吴某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案件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胡某的辩解意见,因无论当时树木的价格是多少,与本案中二被告人隐瞒事实,利用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无关,故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公诉机关所指控二被告人合同诈骗金额为22万元的意见,因其中有8万元为任某、孙某所得,且已返还被害人贺某,故对此8万元不予认定,认定诈骗金额为1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克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吴某的缓刑。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2013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吴某、胡某退赔被害人贺某人民币14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本案的二被告人一名因受到刑事处罚尚处在缓刑期间,另外一名也曾有过劳动教养的经历。对于这种屡教不改,屡改屡犯的犯罪分子,我们必须要对其予以严惩,方能保障人民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