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吸毒提供场地 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被告人张楠(化名),克山县一名个体工商户。2010年10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8月19日刑满释放。
2014年12月10日20点多钟,被告人张楠将其所有的黑色轿车停在克山县北加油站往古北方向四五里处,在其车内容留李斌(化名)吸食冰毒;2014年12月11日凌晨1点钟,被告人张楠开车接到诸葛(化名)、李斌后再次将车停在克山县北加油站往古北方向没人处,在自己的车内容留诸葛、李斌吸食冰毒。经侦查,被告人张楠于2014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楠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起容留吸毒的案例,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容留他人吸毒触犯了法律,以为自己不吸就没关系,或者是碍于朋友情面,不好意思拒绝朋友,最后自己也触犯了法律。希望人们能以此案为戒,不仅自己不吸食毒品,也要让身边的人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