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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法院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5-04-16 16:20:48


                            克山法院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全体干警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请假的程序

(一)全院干部职工因事、病、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须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严格按照克山办发[2015]5号文件规定的休假时间,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并报政工科备案。

(二)因事、因病请假和外出办案的,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副院长、党组成员请假,经院长签字批准,并与其他领导交接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2.各部门负责人(包括中层正副职)请假一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审批。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3.其他干警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三)病假三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此证明须由法院定点医院开具方为有效。  

二、请假的相关规定

事假: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病假:病假期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病假期间待遇按省人事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7号)文件规定执行。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及以上档次,停发一切奖金。

婚丧假: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3天。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3天。婚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育女职工产假延长30天,丈夫可请护理假10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20―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年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请事假(不包括外出办案)累计20天以上的;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龄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种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三、续假、销假

干警续假,应在原定假日期满前一天内提出申请,按请假的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有效,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假期,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假干警应按时返岗,未按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假满返岗后,应及时到政工科销假,不按时销假的视为逾期未归,按旷工处理。

四、管理监督

本制度经克山法院2015年4月2日第八次党组会议讨论后实行,本院政工、纪检部门负责管理监督。

责任编辑:张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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