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深入开展执法质量年活动,按照省、市法院的有关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克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意义:我院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扩大司法民主的范围,增加司法透明度,弥补审判人员不足,提高法官文化水平,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提高案件的调撤率,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判决案件法律效果明显,提高案件执结率。
二、人民陪审员的当选:一是初步资格审查。我院依照有关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上交的书面材料进行逐项初审。二是考察。我院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采取面谈和走访调查的方式,对参选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了解、考察。三是确定人选。在确定人选过程中,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出发,根据参选人员的政治素质、社会阅历、道德素质、社会威信和奉献精神,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任命后,人民陪审员正式上岗。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三、坚持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家庭暴力犯罪和有社会影响的刑事、行政一审案件,积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使人民陪审员更多地参与案件审理,提高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四、人民陪审员必须做到坚持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为提高自己的陪审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要自觉加强党建理论的学习,认真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人民陪审员应当积极参加普法考试。为了适应现代审判的需要,人民陪审员应当积极参加普法知识的学习和考试,以提高业务素质。
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七、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加一次陪审业务的培训。
八、各业务庭的案件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如出现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不满而到本院院长或主管院长、纪检监察部门或信访部门上访的,该案件经上述部门核实,报主管领导后认为确有更换人民陪审员必要的,由有关领导或党组决定。
九、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