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频繁发生,造成了被害人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考虑到醉驾行为的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故将醉驾行为纳入到刑法修正案(八)。并且规定只要有醉驾行为,就算还未发生严重后果,也应视为犯罪。在醉驾入刑的同时,也引出了吸毒驾驶的行为。笔者认为,吸毒驾驶如同醉酒驾驶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吸毒驾驶行为应当如同醉驾行为一样一同被纳入刑法,其他如无证驾驶、超载驾驶、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虽然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还是属于神志清醒的,相比醉酒驾驶与吸毒驾驶,危险系数还是没那么高,而且造成的后果也不如醉驾和吸毒驾驶那么严重,因此,当出现其它危险行为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一、吸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
关于犯罪的本质问题,马克昌主张犯罪特征的两特征说,即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法律特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只要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应当将其入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笔者认为,吸毒驾驶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性,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醉酒驾驶的危险性来自于醉酒导致的驾驶状态的高度危险,而对于吸毒驾驶而言,吸毒同样会使驾驶者的精神产生异常,从而造成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它和醉酒驾车一样与车祸的产生都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甚至于从吸毒与醉酒的角度分析,都可以得出吸毒驾驶比醉酒驾驶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危险性。因为,喝酒是我国从古至今的传统,且醉酒也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而吸毒则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吸毒后再驾驶车辆的行为则属于双重违法行为。从这一角度分析,吸毒驾驶的危害性比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还要大。
二、吸毒驾驶入罪的可行性
醉酒驾驶已经入罪,就说明醉酒驾驶入罪具有其可行性。而吸毒驾驶与醉酒驾驶基本上属于同一性质:首先,从主观上来分析,两者都属于恶性的。吸毒本身就属于一种恶性行为,吸毒后再驾驶的,更加属于一种恶性行为。醉酒本身不属于恶性行为,醉酒后驾驶的就转化成了一种恶性行为。再加上,吸毒和醉酒后导致人的神志不清,所以很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其次,从立法条文所处的位置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有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吸毒驾驶与醉酒驾驶处于并列位置。因此,醉驾入刑了,也应当将吸毒驾驶纳入刑法。最后,酒类和毒品类的获取渠道同样宽泛。酒类,全国随处可见。至于毒品类,目前,“朋友”提供、地下交易以及娱乐场所贩卖仍然是获取药品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在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渠道。比如说,可以从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医院以及药品代理商等医药机构那里获得毒品。还有,可以通过互联网、超市、便利店等中介途径获取毒品。现在获取毒品的渠道也如此广泛,那么,吸毒驾驶的现象只会增不会减。总而言之,吸毒驾驶入罪也具有相应的可行性。
三、吸毒驾驶入罪的理论性
葛立刚说过:“立法应当立足当下的社会现实,保证刑事立法的谦抑和谨慎,同时还要保持一定的预见性,对于当下没有充分暴露出来却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应当及时犯罪化,这也是发挥刑法一般预防功能和保持刑法稳定性的需要。”而醉酒驾驶是属于一种抽象危险犯。理所当然地,为了从源头上堵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酒驾驶就被纳入到了刑法中,并设置了罪名为危险驾驶罪。而吸毒驾驶也是属于一种抽象危险犯,也完全属于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的设置是在法益未现实受到侵害之构成要件前阶段刑法就予以介入,通过刑事惩罚的手段避免侵害法益的结果发生。因此,这是刑法对法益的一种提前保护,也就是说,原本是属于犯罪未遂甚或预备意义上的行为,但由于这类行为本身具有极高的公共危险性,一旦实施就有造成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 ,所以刑法将这类预备行为作为既遂行为对待、直接规定为独立的构成要件。根据以上理论,吸毒驾驶入刑,即入危险驾驶罪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吸毒驾驶应该入刑。当然,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诸多困难,如对吸毒驾驶者量刑时如何考虑,以何标准量刑等问题,但考虑吸毒驾驶在现实中的危害,如2010年5月30日,江苏扬州男子王某在服用冰毒后驾车外出,造成了2死5伤的重大交通事故;7月26日,一的哥吸毒后驾车在北京南四环发生21辆车剐蹭的一起交通事故,所幸没有人员伤亡,而的哥却“毫不知情”,这些事故的发生,结局是同醉驾一样惨烈的,我们不能忽视吸毒驾驶的隐患性,这表明我国已经到了将吸毒驾驶入罪的急需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