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裁判文书 党团建设 庭审直播 法治中国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三亮”活动 亮党旗 亮党徽 亮身份

 

连环交通事故 责任均担

  发布时间:2014-11-07 14:27:17


                               连环交通事故   责任均担

    近日,北联法庭审理了一起因连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连环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难以分清责任大小,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王某、朱某、李某、邢某分别承担25%赔偿责任。

    2012年6月,原告崔某乘坐被告王某驾驶的无证无牌两轮摩托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与被告朱某驾驶的由被告李某所有的黑B1号车(已达到报废期限)相撞,原告崔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和被告朱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崔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找到黑B2号车的车主牛某,让其出车急救,因牛某无驾驶证,故牛某求邢某为其驾车送崔某去医院,邢某行驶至某公路99KM+9M处路段,超越同方向肖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因行车措施不当,车辆驶入路的东侧沟内撞树,造成了原告的再次伤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邢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先后两起事故难以分清责任大小。崔某被送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又转入某某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42天。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1,572.41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崔某乘坐被告王某驾驶的无证无牌两轮摩托与被告朱某驾驶的被告李某所有的黑B1号车(已达到报废期限)相撞,原告崔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和被告朱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崔某无责任。故被告王某、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牛某因为自己没有驾驶证而找被告邢某帮忙开车,与被告邢某之间形成帮工与被帮工关系,在某公路99KM+9M处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被告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重大过失,应负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要求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作为被帮工人的被告牛某对被告邢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义务;被告李某主张不知道朱某开走自己的报废车应认定其管理不善,致使没有驾驶证的被告朱某驾车肇事,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作为报废车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先后两起事故都不同程度的对原告造成了伤害且难以分清责任大小,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分清责任大小的,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