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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协议是不是遗嘱

  发布时间:2014-10-22 16:53:43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系兄弟关系,其母王某氏在去世前与子女达成协议,由王某乙负责养老送终,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子女对该协议予以认可。被告王某乙在其母去世前将分到的财产转到自己名下。后王某氏去世,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对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不应按协议内容分割财产。

    那么该案中协议书的性质怎样认定,是否认为是遗嘱?该案中涉及的财产在王某氏在去世前所有权就已转移,是否认定为遗产,能否重新分配?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具有严格的形式要件,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本案中的协议书是王某氏口述,一个见证人记录,并不属于遗嘱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只能认为是参与人对财产分配及其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应予以认可。

    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就将分到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协议中的义务,要求追回被告分得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遗产应为遗嘱人去世后存在的财产,因此该部分财产不应认为是遗产,因原告在签订协议书时对财产分配意见认可,且财产所有权已转移,因此不宜再重新分割,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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