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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怎么执行

  发布时间:2014-10-22 15:23:25


简要案情:

甲村村办企业以其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向乙银行借贷100万元用于企业周转资金,由于经营不善,银行贷款到期后,甲村村办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乙银行诉讼至法院,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现在乙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厂房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执行问题需要析清以下几个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是否可以执行?如果可以执行需要进行那些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涉及房地产案件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及协助执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是禁止交易的。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规定,农村“四荒”土地的使用权和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那么该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必然牵涉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分问题。《通知》第二十四条对这一问题作了灵活性的处理,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执行。

法院执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厂房需要注意的事项是:在执行房地产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被执行的房地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本案中既是查明厂房是否是甲村办企业所有。征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意见。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性质不同,其处分亦有其特殊性,农村房屋建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都不登记在内。因此有必要与村集体组织核实有关问题,并征得其对处分房地产的同意。

权利受让人是所买受房产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户时可不变更土地性质,即仍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若权利受让人不是所买受房产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所买受的房产所占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则所买受的房产所占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协助办理变更手续,但应告知受让人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费用由权利受让人自理。农村企业厂区内,尚有部分土地、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登记手续的,若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部分系集体土地,则按一般程序操作;若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部分系国有土地,如已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土地使用相关费用的,在不违反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的部分一并处理。权利受让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有些权利受让人产权意识淡薄,认为有了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反正房地产是自己得了,过户与否无所谓。因此常常出现几年前的裁定要求过户找人民法院的事情。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载明,权利受让人应在收到房屋所有权转让裁定之日起30内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办理申请的,由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王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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