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系夫妻,2014年1月,王某驾驶自有车辆将张某撞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张某将王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李某离婚。
该案中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交通肇事侵权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和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几种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都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的界定并没有明确包括侵权之债。对于侵权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理论、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侵权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应认为是个人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情况看待,如因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就不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如侵权行为标的物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另一方对侵权行为标的物有运行支配权,享受其运行利益,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区分判断侵权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该案中肇车车辆系夫妻共有,肇事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享有车辆的支配权和收益权,因此虽系一人侵权,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并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