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肩负着人民法院的法庭警卫,法律文书送达,刑事押解,值庭,看管,执行死刑以及执行中的冻结,查封,扣押,传唤,拘传,拘留等一系列职责。为维护审判秩序,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但是近年来,由于审判工作的日益繁重,司法警察队伍不能够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法院积极进行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改革。探索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方法,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当前法院司法警察的正规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探讨,以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
《人民警察法》规定:法院,检察院设司法警察。此为法检系统设立司法警察的依据,也说明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管理的一支武装力量。在保障和服务审判,执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法院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警察的规范化管理存在不容忽视是问题。因此,探索司法警察正规化管理,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关于本院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对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管理做一些探讨。
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管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占全院在编人数的12%,本院在编人数97人,司法警察编制应为12人。实际编制10人,缺2人。在编退岗1人,只有9人。专职法警只有4人,其他5 人分别在执行局、办公室、政工科做兼职工作,只有需要调警时才可以抽调参加警务活动。目前,法警大队人员结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都存在一些问题,难以形成整齐警力,很难胜任司法警察的机动性、突然性、专业性的保障职责。因此,加强对司法警察人员管理的唯一途径就是要求归队。司法警察归队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关系,明确司法警察活动目标,发挥积极性。考虑到司法警察队伍的特殊性,可以将45岁以上的司法警察暂不归队,这样有利于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增强队伍的战斗力。国家管理部门应科学确定司法警察编制管理体制和编制体制。着力解决司法警察警力不足问题,以更好地保障审判工作的需要和维护社会稳定。国家有关部门应落实法院司法警察作为独立警种的法律地位,按照司法警察工作需要,在法院行政编制外,再单独给法院司法警察配备一些协警编制以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 司法警察的进入和调离
由于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其对身体素质要求相当高。现有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招录的司法警察的标准一般为先通过文化考试,在进行一个象征性的体能测试。这样就难免造成司法警察的招录和普通的公务员一样,只要身体没有重大疾病或缺陷就不成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如果单独作为司法警察招考的,可以采取和国家招考公务员相反的模式,既:先挑选身体素质好的进行体能测试,取最优秀的再进行文化考试,这样才能把身体素质好,知识丰富的人员招录到司法警察的岗位上来。除此以外,司法警察当前面临的形式还有老龄化问题。从法警工作特点上来看,45岁以上的司法警察年龄大、体质差的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对抗性,突然性和灵活性较强的特点。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许多老法警不能调离自己的工作岗位,而且后勤岗位有限,这就形成了老警出路没找落,新警来源没找落的局面。这种情况严格制约了法警队伍的建设。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对从事法警工作达到一定年龄的司法警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个人待遇的情况下转岗分流,也可以从事二线法警工作,如警务管理、机关安保等。
三、 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体制,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司法警察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财政拨款的司法编制”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要求,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军队武装退役的军人做司法警察,这样对增强法警力量,实现队伍年轻化有促进作用。怎样才能有效管理好聘任制司法警察,解决好其流失快,职业化意识不够强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一是规范聘任制司法警察进口,建立规范的招聘标准,统一尺度。对从警年龄加以限制,以保证队伍的年轻化。明确聘任制性质,使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性质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合,确保其执法主体身份得到外界的认可。二是疏通聘任制法警出口,对现有的聘任制法警进行清理整顿,把那些素质低下的人员清理出司法警察队伍;对只享受法警待遇不履行法警职责的人员限期退警,对年龄偏大身体状况差的人员换岗调整或让其提前退休、病退、病休;鼓励综合素质高的部队转业干部和大学生,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一旦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审判职称后,劝其退警。对于到龄聘任制法警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好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不断补充新鲜血液,始终保持队伍编制满员。三是对聘任制司法警察要实行科学化管理,坚持政治建警,确保聘任制法警的政治合格。严格岗位培训,提高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四是规范聘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和细化合同的具体内容,理顺法院与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尽可能使二者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五是充分保证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工作,福利待遇等,以吸引和留住适用司法警察工作的优秀人才。
四、 司法警察的职级配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认真落实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伤亡保险津贴,抚恤金和特殊专项补贴等。要针对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体制要求,以及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管理机制,便于统一领导,调动和协调工作,使分工更加明确,管理更加有序,职能履行更加规范。司法警察职级、待遇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法警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主要领导的级别可以参照执行部门的做法配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法警部门的机构待遇与公安等警种同级相同。现在绝大部分总队不是副厅级,支队不是副处级,大队不是副科级。,笔者认为,应尽快把法警机构升格问题落到实处。大队实行大队长、政委、中队长、法警长四级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调整警队内部之间以及警队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工作机制。可以进一步理顺界定各种身份与法警的工作职能关系。法警长对中队长负责,全员对大队长政委负责,大队长、政委对院党组、支队负责。这样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
五、 司法警察经费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警工作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要认真落实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伤亡保险津贴、抚恤金等特殊津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关心司法警察的工作和生活,缓解司法警察的心理和工作压力,解决司法警察家庭和工作困难,着力排除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的一种体现。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都存在着或多或少存的政府财政困难的现实情况,使得司法警察很多福利待遇都无法兑现,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无法得到保障。这严重影响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笔者建议,司法警察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警衔津贴外,将死刑补助津贴,出勤补助津贴和加班补助津贴由省财政统一拨付,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