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农村人员流动性的增加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频繁,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农村中的损害赔偿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分析当前农村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以下的成因和特点。
一是寻找被告方难、送达难。作为原告的受害人一方,相对于被告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常常是加害行为发生后,原告向法院依法主张权利,提起赔偿诉讼,而被告此时却没了踪影,法院也找寻不到被告,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无法当面送达被告,即使法庭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手续,只是从法律层面上履行了告知被告人的义务,被告基本上是不知道原告起诉了自己或者不清楚起诉的具体内容,这样不但审理期限长了,也增加了讼累,同时由于被告人没有到庭,庭审中质证不能正常进行,法院只能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增加了审理案件的难度,很难查清案件的事实。
二是法院调查取证难。由于农村居民的小群体性,互相之间多数人都具有亲情友情的关系,这样就造成知道案件事实的村民不愿作证、不如实作证。具体表现当村民与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矛盾、无利害关系时,往往以其不在现场、不知案件或是只知道些无足轻重的细节相推脱,对案件定性起决定性作用的环节避而不谈;或是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人为夸大或缩小案件事实,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设置障碍。
三是证人出庭作证难。在基层人民法庭庭审中,由于证人担心出庭作证说实话怕得罪人,不愿意证;或是怕遭打击报复,不敢出庭作证;还有证人出庭作证缺乏必要的补偿机制,出庭的差旅费、误工费、伙食费都没有落实相应补偿机制,证人也不愿作证。还有一部分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是证人证言,提交的证人证言也存有以下几方面缺陷:一是内容过于简单,不符合规范的格式;二是不能如实反映案件,证人往往按照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书写证言材料,对其他内容不写或少写。
四、当事人举证难。纠纷双方往往十分对立,损害行为一般不会在公共场所或人口聚集场所发生,目击证人或旁观者较少或是根本就没有。除双方当事人清楚纠纷发生经过外,其他证据当事人难以向法庭提供。
五、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员流动很频繁,城市居民到农村居住、生活、务工的现象并不鲜见;相反农村中的农民在城市生活、学习、工作的人口逐年在增加,农村和城镇的界限逾来逾模糊,传统的城乡居民身份正在不断发生变化,使得如何确定被侵权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身份成为一大难题。这就造成了在计算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时,依据被侵害人户口的分为两个不同的标准,且最终的计算结果差距巨大。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适用标准歧议很大。
六、引发侵权的原因复杂多样,矛盾深厚,不易化解。在农村的损害赔偿案件,引发伤害的既有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又有人为的环境因素、自然因素,甚至还包括饲养动物伤害所致。从发生伤害的空间来说,发生伤害的场所无处不在,由此决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多样化。另外案件多是同村或是同乡镇的熟人之间,或是因邻里之间小矛盾日积月累,积攒成多,最终爆发,以致造成的各项损失较大。
七、理赔到位难。这类案件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造成死亡或伤残的案件,案情复杂,最终的理赔数额很大,加之受害人及其家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当事人双方矛盾比较尖锐,这类案件执行难度非常大,基本上没有自动履行的,就是法院执行,也很难全额执行到位。
针对以上各问题,妥善解决农村的损害赔偿案件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开展普法教育。普法教育的难点和重点应放在农村,切实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的依法办事能力。特别是对青少年,要有针对性的开展以案释法,使之明白什么是违法,违法的代价是什么。
二、进一步落实证人作证制度,使证人敢于说实话,说真话,对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要从重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还应建立一套民事制裁措施,对作伪证的证人也要严加惩处。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也应在法院裁判作出时一并做出相应处理,使证人愿意出庭作证。
三、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利用好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在我国农村目前法治化水平比较低,村民的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和法律知识水平低的实际情况下,对这类特殊案件,不应一味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加大法院调查取证的力度,尽最大力量还原案件事实,而不能只讲程序上公正而忽略实体处理的不公正,仅凭当事人提供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简单粗暴的对案件加以裁决。
四、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害赔偿,不应简单的以户口为依据简单划分,应具体考虑当事人的居住地、工作性质和居住时间长短、月均收入或是年收入等多因素综合考量,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正义。
五、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建议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各拨一点,社会募集一点的办法建立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对于极少数损害赔偿案件,因多种因素无法得到相应赔偿或是补偿的,使个人或是整个家庭陷入生活困顿并难以维继的情况下,可以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从专项基金中先行支付一部分给被害人,以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待将来,当事人得到赔偿款时,再将从专项基金中先行支付给当事人的款项,补充到专项基金中去。
六、针对农村损害赔偿案件的复杂性矛盾的不易调和性,应综合利用村民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多种资源共享、强化配合,人民法庭应强化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使之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