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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执行

  发布时间:2014-10-22 15:08:04


    简要案情:

    王某是某单位的公职人员,赵某诉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由于王某的工资由法院查封给令一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对此,法院是否可以执行王某的住房公积金?

    一种观点是,法院不能执行王某的住房公积金。理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即,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本案中,法院执行王某的住房公积金是用于偿还赵某的借款,显然不是用于王某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果执行的话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相抵触,所以不能执行。

    令一种观点是法院可以执行王某的住房公积金。理由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虽然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但上述规定并没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且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所以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笔者认为对于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稳定住房秩序,解决干部、职工无房居住的困难,同时也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有公益的性质。住房公积金的构成是个人缴存一部分,单位给缴存一部分,如果执行个人缴存的部分是否可以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是可以的。再一种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有充裕居住房屋条件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不降低被执行人的住房水平,也不影响被执行人的住房秩序。相反,执行被执行人闲置着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则更能发挥该项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用,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及时救济。

    综上理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拒不协助执行的话,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协助义务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注意几个问题,只有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其他财产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财产又不便于处理时,住房公积金也是被执行人可供履行义务的财产。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只能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划拨裁定,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对已经用住房公积金抵押担保的,应该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对其余额部分予以执行。根据担保优先的原则,首先要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对执行住房公积金造成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住房困难的,执行份额应当酌情确定,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为第一权利,不能因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在具体办理执行手续时,应当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在确定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后,作出划拨裁定书,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办理划拨手续。

责任编辑:王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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