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以调解方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保证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也有助于减少执行负担。克山法院对于被告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将民事部分的处理情况作为刑事部分从轻处理的情节予以考虑,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物质赔偿,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克山法院的具体作法为:
一、把握调解重点
对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因这几类犯罪案件给被害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的,从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并结合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入手,积极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作好被告人的工作,在有效地消除因案件引起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上下功夫。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抓住庭前、庭审和庭后三个环节,充分化解矛盾,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提高调解成功率,使被告人或其亲属切实认知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及时赔偿,最大限度的安抚被害人,并以此作为考察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的情节。同时辅之以针对性的法律政策教育,使被告人真正的有认罪、悔罪的诚意和决心,并力争即时给付赔偿,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具有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进而得到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的犯罪人员,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如在审理被告人陈志强交通肇事一案时,因陈志强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受理案件后,经过审判人员精心细致的调解,作了大量工作,最后被告人陈志强与被害人达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协议,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结。通过民事调解手段的运用,开辟了此类案件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既有效地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又贯彻了对被告人罚当其过的原则。这些民事审判措施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的合理运用,在化解因轻微刑事案件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中发挥了良好的功效,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看准调解时机
调解工作何时开展、如何开展才会取得最佳的效果,克山法院要求每名刑事审判人员做到心中有底,要准确把握时机,运用适当方法,做好调解工作。刚受理附带民事案件时,对于被害人一方,本身或其亲属受到了侵害,急于盼望被告人得到其所期望的惩罚,情绪难免比较激烈、冲动,这时候强调做调解工作是不恰当的,此时应避其锋芒,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被害方宣讲法律知识,逐步打消被害方的不合理要求。对被告人一方,也要适时的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严肃地指出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赔偿的必要性。如在审理被告人李瑞洪、肖汉成、胡艳松、郭宏伟、肖井彪、孙礼欣故意伤害一案中,因六名被告人均为高中在校学生,其中二人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三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一人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为不使此次犯罪影响六个孩子的前途,主审法官坚持从立案开始就与双方家长沟通,积极为双方调解,在反复多次调解后,在双方差距不断减少、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官明确告知双方如不能调解成功的后果,并确定刑事部分的宣判日期,促使双方认识到如不能尽快协商成功,将对双方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最终在法官所告知的宣判日期前一天(星期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三、注意调解方式
调解工作应当要注意方式方法。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经济损失,无论哪一方只要稍有一句话不当,就会引起冲突,甚至致使法官的调解工作前功尽弃,作为审判人员此时不能急于召集双方当事人同时调解,应先分头做工作,掌握双方的要求,在分头做工作时将法律规定贯穿于其中,适时进行必要的法律政策教育和心理疏导,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认识到其本身对本案的发生有无过错,待双方意见基本倾向于一致时,再召集双方。此时,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切忌厚此薄彼,切不可让当事人认为法官有可能会偏向某一方,应当在言行上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有证据证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首先当面向被害方道歉,使被害方心平气和,然后法官趁热打铁,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当事人意见基本一致时,应当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文书,依法敦促及时兑现义务,防止当事人思想波动、意见反复。另外,对于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的,愿意调解并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害方要求过高,以至调解不成的案件,即经过审查,被告人对案件的确应负赔偿责任,本人又愿意积极设法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而被害方因受过激的情绪控制,为达到使被告人得到严厉惩罚的目的,故意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过高的赔偿要求的案件,要重视被告人的赔偿意愿,综合考虑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和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告知被告人交付部分赔偿金到法院准备赔偿,再充分作被害方工作。适时明确告知有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法律规定;同时明确,调解不成依法判决时,被告人实际赔偿的情节,法院将作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并在对被告人的量刑时予以考虑。促成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平等、自愿、公平地达成赔偿协议。
总之,调解工作,本身就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工作。因此,针对不同的工作对象,选准适当的时机,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才能有效地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才能使被害方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才能消除“官司越打当事人双方仇恨越深”的后遗症,同时也可大大减轻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工作压力。调解工作有时要反复多次,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上去考虑,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值得的,可以说当事人的满意就是对法官工作的最大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