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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看如何确定案件焦点

  发布时间:2014-10-22 15:03:02


    案情: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龙某的哥哥是朋友,2011年10月份,龙某的哥哥因要投资购买血液净血机缺钱,通过朋友向原告借钱45万元2分利。借款期限为一年。2011年11月14日原告让朋友给龙某的哥哥建行卡打汇25万元,2012年1月4日又让其弟弟以电汇的形式给龙某的哥哥汇款20万元,总计4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促还款,龙某的哥哥未还,原告起诉龙某哥哥,诉讼期间得知龙某哥哥已死亡,其在北京的房产由其弟弟龙某继承,原告变更龙某为被告。被告龙某辩称: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原告主张其哥哥借款45万元不成立。违反民间借贷习惯,如果借款的话为什么没有借据。2、本案是由答辩人继承后的纠纷,龙某的哥哥民间借贷,龙某哥哥已经不在人世无法作证,相对借款合同而言应该是缺席审理,二人之间借款不存在,即使存在原告不能证明还款。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无卡存款凭条1张。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回单)1张。证明借款原告实际履行了,借款事实存在。证人刘某的证言。用于证实当时石晓龙向原告借钱的过程。

    查明:原告某某与被告龙某的哥哥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28日原告以龙某哥哥投资购买血液净血机通过朋友向其借款45万元,2分利起诉龙某哥哥,诉讼期间原告得知龙某哥哥已死亡,龙某哥哥在北京的房产由被告龙某继承故变更龙某为被告。另查:2012年1月4日陈某通过齐齐哈尔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汇到被告龙某哥哥个人账户200,000.00元现金;龙某哥哥银行卡于2011年11月14日在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分行无卡存入250,000.00元现金。龙某哥哥于2012年12月30日猝死。

    原告与龙某哥哥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成了本案的焦点问题。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国建设银行无卡存款凭条1张。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回单)1张。因为真实性原告未提出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对于该证据所要证明的原告履行了与龙某哥哥的借贷行为的事实被告有异议,且原告所谓的实际履行缺少借款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依据,故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证明效力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析判决: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该案中因龙某哥哥死亡,对于是否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无从核实,且龙某作为继承人对本案诉争的借款关系予以否认,原告提供不出证据证实与龙某哥哥达成借款合意,本案的关键问题就是原告与龙某哥哥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存在,那么原告诉称的2012年1月4日通过齐齐哈尔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汇到被告龙某哥哥个人账户20,000.00元现金及龙某哥哥银行卡于2011年11月14日在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分行无卡存入250,000.00元现金原告称履行借款义务的主张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王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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