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般来说,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关心、探望未成年子女或者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探望权的构成特征来看,其主体是指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养父母,其客体则是指离婚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但是,由于诸多因素,不与子女在一起的一方,却很少能够看到子女,有的甚至多年见不到自己的子女,虽然说,亲情永远割舍不断,但长时间的隔离不仅伤害了父母对子女的感情,也伤害了子女对父母的亲情,那究竟是什么原因,是探视权无从实现呢。
产生原因及表现:
一、对一方的离婚始终持仇恨态度,继而不准需探望子女;虽然,当初离婚时,有各种理由,但由于离婚,使原来的夫妻形同陌路,对彼此双方充满仇恨。恨不得从此,不再见面,不希望与对方之见见面,更不要说探望孩子了。
二、由于其中一方,在离婚时,有一定的过错,判给孩子的一方坚持不允许另一方探视子女;有些人当初可能是红杏出墙或者是感情出轨,对当初的婚姻解散,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无过错一方千方百计不允许另一方见孩子的面,以此作为,对当初过错的惩罚。
三、探望一方的经济条件比较好,另一方担心孩子被其勾走;由于各家的条件不一样,孩子在幼小的心灵中,对一些东西的喜好,决定了可能与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一方感情好一些。孩子所在的家庭为此,担心孩子与另一方关系好,而不允许不让进行探望。
四、孩子被家人灌输了过多的仇恨心理,拒绝与探视人见面;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对谈诗人充满了仇恨,根本不见探视人。
五、离婚后,已经再婚,有害怕,通过与孩子见面,引起旧情复燃火与现在的爱人因此而引起家庭矛盾的心理。
离婚后,孩子所在的家庭应经重新组合,重新组合的家庭成员,不想因探视问题而引发新的争执,不愿谈使人进行探视。
六、婚姻法仅笼统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未加以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实践中,常常出现监护一方坚持不让对方探视,或双方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和频率等无法达成一致,探望权往往难以主动实现的情况。
解决办法:
一、必须依法维护探望权;
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这不仅对维持和谐家庭,也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二、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实施探望;
孩子的心灵是纯真的,不要让当初不幸的家庭波折影响孩子的性格,给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阴影。孩子离不开亲情,面对孩子天真的脸,你是否真的希望孩子永远与另一方一生都不见面?
三、探望的目的要明确,以利于孩子成长,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
探望一方,应该出于对孩子的爱,去探望,去关心自己的孩子,而不应该故意去制造家庭矛盾,不让另一家过得好。当初的离婚,是对不幸婚姻的解脱,何必从新跳进陷阱呢。
四、坚持互谅互让,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
毕竟曾经是夫妻,毕竟子女曾经共同拥有。站在对方的角度,都去考虑一下,孩子是无辜的,不让孩子过早分担上一辈的伤感、伤痛,应该互谅互让,对方的生活美满是你的祝福,也是对孩子对好的安排。
最后,愿孩子健康成长、愿社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