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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王威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4-10-22 14:52:52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当事人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威。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威从2011年夏天开始先后四次在周全手中购买冰毒,除一部分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外,其先后6次分别向田旭、田坦坪二人贩卖冰毒,共计贩卖冰毒31.8克,得赃款人民币27 000元。具体为:2012年4月份,被告人王威在齐市金典小区门口卖给田旭0.6克冰毒,价值人民币1 000元;2011年12月末,被告人王威在齐市龙北街住的小区门口卖给田坦坪1.2克冰毒,价值人民币2 000元;2012年2月末,被告人王威在齐市农垦局旁边的道上自己开的面包车里卖给田坦坪10克冰毒,价值人民币8 000元;2012年3月末,被告人王威在齐市农垦局旁边的道边卖给田坦坪10克冰毒,价值人民币8 000元;2012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威在甘南县鑫迪商务会馆二楼房间内卖给田坦坪5克冰毒,价值人民币4 000元;2012年5月份,被告人王威在齐市金典小区17号楼三单元601室卧室内卖给田坦坪5克冰毒,价值人民币4 000元。

    【案件焦点】

    被告人王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裁判要旨】

    克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院认为:被告人王威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非法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威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犯罪属于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威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

    克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被告人王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中,有关毒品购销、供应的法律制度,其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本案中王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存在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销售毒品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毒品不仅损害吸食者的身体和精神,还是其他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它不但直接引发种植、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持有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一系列犯罪活动,而且,吸毒者出于对毒品的不断需求,为获得购毒资金而导致大量暴力型、侵犯财产型犯罪。尤其是因贩毒而形成的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有组织、大规模地进行暴力、贿赂、洗钱等犯罪活动,成为最具威胁的社会公害。此外,吸食毒品大量耗费社会财富,侵害家庭的幸福安宁,引发日益严重的治安问题,破坏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国家一直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王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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