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虽小危害大 药品犯罪需严惩
近日,克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被告人刘某经营的克山县某大药房在某网看到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心脑通络胶囊”的广告后,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于2013年6月的一天,以1 680元的价格购进一箱(100盒)。该药品无“三证一照”,即药品生产许可证、GSP认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刘某明知是假药,无法将其录入微机销售,却仍让售货员向患者推销该药品,将94盒假药以每盒29元的价格销售给购买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患者。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销售的94盒的假药所获违法所得及没有卖出的6盒假药被依法收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其所购进的药品所标注的厂家证实没生产此药品,销售的药品为假药,此种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克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仁心仁术”在当代,已不仅仅是对医生的行为标准,更是对所有与医药有关的行业人的行为标准。一种药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与人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这也正是近年来我们国家加大对药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原因。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多,但是作为药品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