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亲人反目 对簿告上公堂
近日,克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负责开庭审理一起民事赔偿案件。被告王某原系原告邱某的弟媳。王某于2014年1月3日9时许来到邱某经营的克山县某商店找其前夫未果,与邱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原告受伤,并在克山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花去费用263.00元,并将邱某家的电脑及传真机弄坏,原告修理共支付费用人民币3,220.00元,被告未给付此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被告来到原告家后,与原告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中致原告受伤并将原告的电脑及传真机损坏,故应对原告的医疗费及电脑、传真机的维修费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购买电脑及传真机的费用,因上述物品损坏后已进行维修,被告应赔偿维修费用,原告扩大的损失,被告可不予承担。故本院进行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某电脑、传真机维修费用及邱某检查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786.40元(3,483.00元X80%)。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40.00元,原告邱某承担10.00元。
本案的原被告本是亲属关系,由于被告与原告弟弟离婚后的孩子扶养费问题出现了矛盾,造成今天的后果。我们在生活中无论遭遇什么问题,都应该冷静的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冲动不仅无法缓和矛盾,反而会使问题激化,对双方都是造成一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