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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打工不慎摔伤 雇主有情达成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08 09:49:27


  现代社会老板与员工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受到关注,员工为弱势群体,维权之路非常艰辛。本案件虽为一简单调解案件,但整个案件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人与人之间的温情,不失为当今社会传递着一种正能量。

  原告杨某在被告张某经营的饭店打工,2013年8月25日8时30分许,杨某在店中工作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经克山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结论为:左手腕骨折。原告因摔伤花医药费人民币2,940.00元。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0,500.00元。经询问,被告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张某于2014年1月15日给付原告杨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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