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直各科、室、庭,执行局,人民法庭:
为了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实施办法》,院党组经过详细研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项规定:
一、简易程序:撤诉、调解、判决案件的法律文书,由主审人签发法律文书,庭长核稿、复核(审核);
二、庭长参加合议庭并主审案件的,由庭长签发法律文书,主管院长复核或审核;
三、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简易程序由主审人签发法律文书,庭长复核;庭长主审案件的,由庭长签发法律文书,主管院长复核;庭长不参加合议庭的案件,由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庭长复核;
四、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参照诉讼财产保全执行;
五、刑事案件:判处无罪的、减轻处罚的、非监禁刑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刑事案件变更强制措施的,由庭长报请,院长授权主管副院长签发法律文书;
七、执行案件:涉及裁定书、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终结的,由庭长签发法律文书,主管院领导审核;
八、责任认定及处理:责任追究的提起,由所办案件的庭室自查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复核后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由审判委员会定性。如涉及到纪律处分的,由监察室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述几项规定,是结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克山法院的实际情况,经过院党组研究制定的,希望全院干警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实施办法》,遵照执行。
克山人民法院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