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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过彩礼 分手还礼金

  发布时间:2014-04-14 21:34:49


                              订婚过彩礼   分手还礼金

    订婚过彩礼是中国旧式婚礼的一项习俗,礼金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种旧式习俗不仅使婚姻蒙上了一层利益的阴影,也为今后婚姻生活过程中发生各种问题纠纷埋下了隐患。  爱情是无价的,婚姻理应是爱情的归宿,任何妄图借助婚姻获利的行为,不仅为道德不耻,更是为法律所不容。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因订婚过彩礼引发的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宫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相处期间,原告过给被告彩礼款人民币30,000.00元,给被告购买衣物款2,000.00元。被告购买衣物花费4,400.00元,购买金耳环花费1,600.00元,共计花费7,000.00元,被告宫某手中还有25,000.00元彩礼款。被告为了照顾同其前夫生育的孩子不同意同原告生活在一起,于2013年12月份与原告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0,000.00元及金耳环一副。

    法院认为,该婚约不受法律保护。进行判决如下:被告宫某于本判决生效时返还给原告张某礼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金耳环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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