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子出走是非多 法官来断家务事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刘某于2004年12月28日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的生活平平淡淡,一年后生育一名女孩刘乐乐(化名),有了孩子后,夫妻双方的惬意生活被一些柴米油盐的琐事打破,面对着生活的压力和家庭中大大小小的矛盾,于此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渐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王某不堪于这种无休止的争吵与打闹,于2012年7月抛下妻子和孩子而离家出走,现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被告生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本应和睦相处,共同建立起夫妻感情,抚养和教育好子女;原、被告不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子女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夫妻共同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乐乐(化名)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00.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
夫妻之间本应互相忍让,因琐事吵架,弃未成年子女不顾而离家出走,这种行为应受到社会最强烈的谴责。在这里,只希望法律的公正判决能化解一点孩子心中的无助与遗憾。